一、请假管理规定
1、教职工病假、产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附医务室审核通过的《请假单》。
2、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因病事假关系无法到校上课或坐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至少提前1天填写《病、事假单》。专任教师因病事假申请调停课,还需填写《调停课申请表》。
3、教职工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1天以上至3天以下(含3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事假3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
4、任何请假都必须详细说明具体事由,无正当合理事由或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开展的,一律不得批假。未履行请假审批及备案手续而擅自缺勤,或超假未补办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紧急情况未能按规定请假者,须第一时间以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口头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6、请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计算。经批准的《病、事假单》,应在离岗前报送学院办公室备查,并作为考勤依据。
二、调休管理规定
1、仅限假期应休未休的情形,即休息日、寒暑假、节假日加班。无加班,则无调休。
2、调休须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进行申请,原则上要求在两年内使用完调休;
3、调休必须至少提前1天申请审批,原则上每次调休只能申请1天。办公室依照实际加班记录确认可调休时间,对调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然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4、为了便于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各部门调休人数当日不得超过2人。
5、调休人员应充分做好工作安排与交接,责任到人。
6、调休手续一律使用“钉钉”在线申请审批流程。
附件1:
病、事假单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部门 |
| 姓名 |
| 请假时间 |
|
事由 |
| ||||
部门负责人 签字 |
| 分管领导 签字 |
| 院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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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教职工病假、产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附医务室审核通过的《请假单》。
2.教职工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1天以上至3天以下(含3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事假3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周内,部门负责将《病、事假单》交人事处,否则以旷工处理。
学院人事处
2015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