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高校院(系)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8〕378 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中德工程学院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院党组织和行政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学院行政领导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责,发挥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作用,结合中德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高校院(系)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8〕378 号和《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沪电信职院委〔2017〕45 号)、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沪电信职院委〔2017〕4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提高中德工程学院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工作的决策机构。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规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内设机构、部门,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金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的重要事项;
5.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但凡单笔经费支出在2 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都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 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 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 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 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专业建设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招聘面试小组、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教材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任免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应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委员会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的不同,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院长、副院长,分工会主席及党总支纪检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主动交换意见,及时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与会人员会前必须认真准备、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情况,做到议题明确。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专业建设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招聘面试小组、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教材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非突发重大事件等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审定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做会议决定或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负责人。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其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议事事项的表决及形式:
1. 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
(1)学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人选推荐、任免和教工利益事项。
2. 举手表决事项:
(1)绩效考核和奖惩;
(2)确定学院及以上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3. 除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事项外的其他重要事项,采用口头表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凡涉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传达。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和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会议的决议或决定,需由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的,经学校讨论通过后再行依规公开。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议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德工程学院党总支制定,报组织部备案,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 年 3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德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中德工程学院党总支
2020年12月

